家暴不再是“家务事” 发现家暴要报案 |
更新时间:2016-3-1 11:48:33 来源: 深圳晚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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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 发 家暴不再是“家务事”,而是国家、社会都要管的公共事务。3月1日,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将正式实施。这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究竟有哪些亮点?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的辛钧辉律师,请他对这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进行解读。 亮点一: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、救助管理机构、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 解读:反家暴法的亮点中,其中一条就是强制报告制度。这也就意味着在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,学校、医院等机构有义务参与,家暴不再是家务事,每个个人、组织、单位都有义务参与到反家暴行动中。 亮点二: 创设公安告诫制度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家庭暴力情节轻微,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。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。第二十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,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、告诫书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,认定家庭暴力事实。 解读:过去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,常常是警察到现场调解后就不了了之了。现在反家暴法规定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,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。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、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、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。同时规定,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。 亮点三: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四章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包括十个条文,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,明确“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” 解读: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、骚扰、跟踪、接触,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。新法特别提出,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,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。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、也不要抚养费、赡养费,就是不想再挨打了,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而且,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,当事人就能申请。 亮点四: 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、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。 解读:在实践中,有些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经济可能不困难,但是由于遭受家庭暴力,被施暴人经济控制,个人无力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,按以前的规定可能无法申请到法律援助及诉讼费减免。所以本条的规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帮助,让他们能够及时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。 知多D 遇到家暴怎么办? ●情节轻微的家暴,可以向亲友、邻居、居委会、街道办事处、妇联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,受伤要及时拍下照片并去医院就诊。 ●对于情节严重的家暴,要迅速拨打“110”,索取《报警回执》,配合警察做好相关笔录,向派出所或指定机构提出伤情鉴定的申请。 ●如遇紧急情况,需要暂时与施暴者隔离,可以到亲友价暂避或到家庭暴力庇护站寻求临时庇护。 ●经济贫困的受暴者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。同时,施暴者和受暴者可以一同向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咨询师寻求帮助。 哪些可以作为遭遇家暴的证物? ●家庭暴力现场的物证; ●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、处理记录、告诫书; ●家庭暴力相关的伤情鉴定书、病历、照片、视频、相关日记; ●施暴者的悔过书、保证书; ●其他家庭成员(包括未成年子女)的证言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; ●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记录与证明; ●一般情况下,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。 如何做伤情鉴定? 记者从妇联获悉,一般来说,处理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情、委托有关鉴定机构,对受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。 公安机关没有组织伤情鉴定的,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鉴定的申请,也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。 据了解,人体损伤程度可以分为重伤、轻伤,以及轻微伤三种。 遭遇家暴你可以拨打以下电话: 报警电话:110 妇女热线:12338 法律援助热线:12348 名词解释 家暴: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,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,以殴打、捆绑、禁闭、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、精神、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。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,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,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,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,有些中老年人、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。(记者 刘芬 伊宵鸿 陶韵西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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