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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

更新时间:2016-3-1 11:48:34     来源: 深圳商报
 

  从今天起,我国第一部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正式施行。在反家暴法中,学校、医院等机构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,被赋予“强制报告义务”;对情节轻微的家暴,民警出警后,会出具“告诫书”,发给施暴者单位来约束施暴者;申请人身保护令则不再附设条件,可以单独申请。

  新法规定:

  学校医院居委会发现家暴

  要及时报案

  从3月1日开始,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将正式施行,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、综合性的法案。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对反家暴的原则、责任主体、家暴的预防和处置,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。

  这次法律明确,家庭暴力是指: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法律中明确,反家庭暴力是国家、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,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。

  这部反家暴法有三大亮点,首先是强制报告制度。学校、医院、居委会等机构发现家暴或者疑似家暴时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这也意味着在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,学校、医院等机构有义务参与,家暴不再是家务事,每个个人、组织、单位都有义务参与到反家暴行动中。

  另一亮点是告诫书制度。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,家庭暴力情节较轻,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。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、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、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。

  第三个亮点是,当事人遭遇家暴时,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而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。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: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,禁止被申请人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,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,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

  同时,针对如今同居现象,反家暴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,除家庭成员外,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,也适用本法。

  深圳情况:

  家暴案件出现一些新特点

  记者从罗湖法院了解到,该院审理的涉家暴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。据该院法官分析,该类案件如今呈现出了几个新特点。

  首先是施暴者从青壮年向老龄化蔓延,以前几年施暴者集中在31岁至45岁之间,而近来已经出现了60岁以上的施暴者。

  其次是施暴者向高知阶层扩散。以前家暴案件多发生在知识水平、职业层次较低的家庭,但近年来逐渐出现了本科以上学历,职业为外企职员、机关干部的施暴者。

  三是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。以往的受害者受传统观念束缚或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,未能及时报警或验伤,造成家暴事实难以认定。近些年来,家暴受害者法律意识逐渐增强,不少受害者积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,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其人身安全。

  四是施暴手段多样化。家暴案件逐渐从单纯的肉体摧残向多样化的精神迫害、经济虐待等方向转发。(记者 包力)

 
编辑:z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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